2008年8月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童工致残老板拒赔 法院调解成功维权
李艳芬 许秀霞

  14岁的检验车床工小阳在工作时被铁屑割伤,雇佣他的玉环县某汽车配件厂(下简称汽配厂)拒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近日,在玉环县人民法院速裁庭的调解下,由汽配厂赔偿小阳医疗费、一次性伤残赔偿金、法医鉴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4900元。
  据法院查明,小阳是2007年10月到被告处工作的,他从事的是产品检验及做车床等工作。2008年1月14日上午9时左右,小阳在工作时不慎被铁屑割伤,左脚脚后跟受伤出血,当即被送往玉环县中医院救治。经诊断,小阳左脚脚后跟部偏内侧有一约10公分的横行裂口,跟腱开放性断裂,需住院治疗。同月21日,小阳出院,伤情经法医鉴定,构成十级伤残。住院期间,汽配厂在支付了医疗费后就不再支付其他费用了。随后,小阳将汽配厂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8615元。
  在庭前调解过程中,汽配厂认为自己用工时并不知道小阳未成年,且小阳受伤是由于他在上班时间跟人玩耍导致的,与厂里无关。
  汽配厂的态度使调解一度陷入僵局。为了能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,法官向被告详细地解说了劳动法关于“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”的规定,并告知其雇用14岁的小阳已属于违法,且小阳是在工作中受的伤,身为老板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在得知自己违法后,被告终于愿意支付剩余的费用。